2010年4月1日,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为1年。2010年-2021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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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1日,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为1年。2010年7月1日,甲在未通知乙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出售给丙。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乙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乙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C、乙请求确认甲与丙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D、乙请求确认甲与丙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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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甲公司非法窃取竞争对手乙公司最新开发的一项技术秘密成果,与丙公司签订转让合同,约定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一笔转让费后拥有并使用该技术秘密。乙公司得知后,主张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如丙公司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甲公司窃取技术秘密的事实,则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有效

B、如丙公司为善意,有权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乙公司不得要求丙公司支付费用,只能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

C、如丙公司明知甲公司窃取技术秘密的事实仍与其订立合同,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并应当与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不论丙公司取得该技术秘密时是否为善意,该技术转让合同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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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使用人已经向无效合同的让与人支付的使用费,应当由让与人负责返还):
(1)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不论使用人是否继续使用,均应向权利人支付已使用期间的使用费;
(2)双方恶意串通的,属于共同侵权,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对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以反垄断执法机构已经对相关垄断行为进行了查处为条件

B、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原被告双方都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C、原告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被诉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从其举报之日起中断

D、原告起诉时被诉垄断行为已经持续超过2年,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损害赔偿应当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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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选项A: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是不以执法机构已对相关垄断行为进行了查处为前提条件的。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下列情形中,不属于违法行为的有()。

A、降价处理鲜活商品

B、因清偿债务降价销售商品

C、因转产降价销售商品

D、为推广新产品进行促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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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因下列情形而进行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均为正当:
(1)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和积压商品的;
(2)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
(3)为推广新产品进行促销的;
(4)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甲公司拟与乙公司合并(经营者集中),丙公司为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控制的公司。在确定营业额时,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丙公司与第三方丁公司之间的营业额应计入甲公司或者乙公司的营业额,该营业额只计算一次

B、在计算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计营业额时,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发生的营业额应计人

C、在计算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计营业额时,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发生的营业额应计入

D、在计算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计营业额时,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发生的营业额以及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发生的营业额均不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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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1)选项A:如果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之间或者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和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第三方经营者之间的营业额,且此营业额只计算一次;
(2)选项BCD:如果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之间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则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的合计营业额不应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任何一个共同控制他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发

下列项目中,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的有()。

A、制造费用

B、进口关税

C、运杂费

D、一般纳税人购入材料支付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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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制造费用是加工成本,不是采购成本;进口关税和运杂费应计入存货成本,属于采购成本;一般纳税人购入材料支付的增值税应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不计入存货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