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会议的-2021年度重庆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在线培训会计考试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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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会议的召集人是()。

A、债权人

B、债务人

C、债权人会议主席

D、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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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

某破产企业有12位债权人,债权总额为1500万元。其中债权人甲、乙的债权额为500万元,由破产企业的房产作抵押,现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下列情形不能通过的是()。

A、有7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700万元

B、有7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800万元

C、有6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550万元

D、有4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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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方式。根据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10人)过半数通过,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000万元)的半数以上。考生注意,如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通过。

甲公司租赁乙公司的注塑设备1台,在租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乙公司出租的该台设备,应由乙公司()。

A、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B、向甲公司申请收回

C、向人民法院申请收回

D、向管理人申请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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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人民法院受理了B债务人的破产案件,经查,A债权人对B债务人拥有300万元的债权,其中,B债务人将其所有的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对A债权人的债权设定了担保,A并未放弃该担保。根据规定,A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对于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事项享有表决权的债权额为()。

A、100万元

B、200万元

C、250万元

D、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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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本题A债权人未能优先受清偿的债权额为200万元,就此债权额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表决权。

下列选项中,属于债权人委员会职权的有()。

A、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

B、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C、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D、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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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属于管理人的职责。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债权人会议行使的职权是()。

A、核查债权

B、选举和更换债权人会议主席

C、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D、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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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甲公司严重资不抵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下列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是()。

A、甲公司购买的一批在途货物,但尚未支付货款

B、甲公司从乙公司租用的一台设备

C、甲公司抵押给银行的一处厂房

D、甲公司受乙公司委托有偿保管的一台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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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债务人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因此,选项C正确。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

A、5人

B、7人

C、9人

D、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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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

下列各项中属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的是()。

A、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B、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C、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财产

D、债务人不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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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原因。根据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1)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此答案为选项A。

甲、乙、丙于2009年2月分别出资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4月丙将其部分股权依法转让给丁。2011年3月查实甲在出资时将仅值20万元的机器设备虚报为50万元。关于该情形,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除甲应补交其差额外,乙、丙和丁均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B、甲、乙、丙、丁应同时补交该差额

C、甲应补交其差额,其他股东不承担任何责任

D、除甲应补交其差额外,乙、丙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丁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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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丁并非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因此,丁是不需要为此承担责任的,应由乙和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