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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经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对甲公司的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偿还20万元
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
C、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可向甲主张
D、乙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甲放弃债权5年内行使撤销权
E、乙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甲放弃债权1年内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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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撤销权的行使。(1)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而非代位权);(2)选项C正确: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3)选项D错误,选项E正确: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甲的一头牛走失,乙牵回关入自家牛棚,准备次日寻找失主,当晚牛棚被台风刮倒,将牛压死。乙将牛肉和牛皮出售,各得款500元和100元。请人屠宰及销售,支出10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一头同样的牛
B、甲有权要求乙返还500元
C、甲有权要求乙返还600元
D、甲有权要求乙按该牛的市价赔偿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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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他人事务的人被称为管理人,本人负有偿还必要费用、赔偿损失等项义务,管理人和本人间形成债的关系。本题中,乙的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乙履行了适当的管理义务,对于牛因台风刮倒牛棚将牛砸死,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乙的主观上不具有任何过错,因此乙对甲因牛的死亡所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故选项A.D说法错误。管理行为结束后,乙作为管理人因管
债务人甲因债权人乙下落不明,遂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名贵西服一套交当地公证机关提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提存期间当事人间权利义务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西服提存后,甲负有通知义务
B、保管西服产生的保管费由乙承担
C、如果西服因为地震灭失,损失由乙承担
D、如果自提存之日起5年后,乙仍没有领取西服,甲可以在交付保管费后取回西服
E、如果自提存之日起1年后,乙仍没有领取西服,甲可以在交付保管费后取回西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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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买卖合同标的物提存的规定。根据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甲公司将两个业务部门分出设立乙公司和丙公司,并在公司分立决议中明确,甲公司以前所负的债务由新设的乙公司承担。分立前甲公司欠丁企业贷款12万元,现丁企业要求偿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12万元债务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由甲公司承担
B、由乙公司承担
C、由甲、乙、丙三个公司平均承担
D、由甲、乙、丙三个公司连带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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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债的概括承受。《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题目中并不是“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的协议,而是债务人内部的协议,该协议对债权人无效,因此分立后的法人(甲乙丙3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4年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下列诉讼请求中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是()。
A、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B、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万元债权
D、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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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撤销权。(1)《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
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7000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8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0000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5000元债权。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是()。
A、乙对丁的7000元债权
B、乙对戊的8000元债权
C、乙对丙的10000债权
D、乙对丙的5000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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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代位权。(1)根据规定,代位权行使条件中: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包括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因此乙对丙的10000元债权甲不能行使代位权。所以选项C错误。(2)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是已经到期的债权,这里丁欠乙的债权未到期,不能行使代位权。所以选项A错误。(3)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才可以代位行使,因此戊欠乙的赌博债务甲是不能行使代位权。所以选项B
晨曦公司向伟东公司出售并交付其生产的残疾人轮椅20台,伟东公司未付款。因欠北海公司债务,晨曦公司以协议形式将其对伟东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北海公司抵债,并通知了伟东公司。下列关于该债权转让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11年)
A、晨曦公司债权转让通知到达伟东公司时,才对伟东公司发生债权转让效力
B、晨曦公司与北海公司转让协议生效时,对伟东公司同时发生债权转让效力
C、晨曦公司移转债权不需征得伟东公司的同意即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D、晨曦公司与北海公司的协议属于待生效合同
E、晨曦公司与北海公司的协议有效,北海公司可不通过晨曦公司而直接向伟东公司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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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债权让与。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一致时,债权让与协议生效。通知债务人后,该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所以协议生效与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不是同时的。债权让与后,北海公司成为伟东公司的债权人,有权向伟东公司主张债权。
下列权能中,()属于物权和债权共同具有的权能。(2009年)
A、占有
B、处分
C、给付受领
D、给付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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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债权的权能。(1)物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2)债权的权能包括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债权保护请求权、处分权能。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结合有关司法解释,下列对该条文的理解中,正确的是()。(2011年)
A、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债权人因此受损而依据本规定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B、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予以撤销
C、善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债权人因此受损而依据本规定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债务人只有以低于市场交易价的50%的价格转让其财产,人民法院才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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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撤销权。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所以选项A.C错误。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予以撤销。所以选项D错误。
李文向何冬借款2500元,何冬因失误多付给李文500元,李文在三天后用500元买了福利彩票,中奖5万元。何冬在李文中奖后的第二天发现多付借款的事实,于是要求李文退回500元,并分给他一部分中奖款。李文不同意,发生诉讼。下列关于本案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08年)
A、李文无须返还多收的500元,因为,何冬多付500元是他自己的错误所致
B、李文应当返还3000元,因为李文与何冬的借款合同无效
C、李文应当返还多收的500元
D、李文应当返还多收的500元以及部分中奖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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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不当得利。李文收取的何冬多支付给的500元,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民通意见》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本题考察知识点教材没有体现,属于超纲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