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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下列何种情况下不得再抽逃其出资()。
A、缴纳出资后
B、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
C、提出公司设立登记申请后
D、公司成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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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甲、乙、丙于2009年2月分别出资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4月丙将其部分股权依法转让给丁。2011年3月查实甲在出资时将仅值20万元的机器设备虚报为50万元。关于该情形,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除甲应补交其差额外,乙、丙和丁均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B、甲、乙、丙、丁应同时补交该差额
C、甲应补交其差额,其他股东不承担任何责任
D、除甲应补交其差额外,乙、丙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丁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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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丁并非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因此,丁是不需要为此承担责任的,应由乙和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甲、乙签订协议,约定乙实际出资,由甲出任A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下列关于甲与乙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处分股权造成乙损失,乙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B、甲、乙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乙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甲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
C、甲、乙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甲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法院应予支持
D、甲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的,乙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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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选项B、C错误。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处理,所以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下列情况中,不可以抽回其股本的是()。
A、未按期募足股份
B、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
C、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D、公司成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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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了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甲、乙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认股人丙未按照章程规定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A、甲、乙可以直接另行募集股份
B、甲、乙应当在合理期间内催促丙缴纳
C、丙在催缴后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的,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该募集无效
D、认股人丙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不可以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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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购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请求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
甲、乙、丙于2006年3月出资设立东方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10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2011年12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房产,其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抵偿其应出资额与实际出资额的差额。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甲不足出资的行为,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A、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B、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C、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补足
D、甲、乙、丙、丁均不承担补交该差额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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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丁并非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因此,丁不需要为此承担责任,应由乙和丙承担补足的连带责任。
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三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二人。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B、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
C、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D、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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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1)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2)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3)股东资格自将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时取得,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不是股东资格的取得要件;但是,未经登记的,不具有对抗效力。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A、名义股东可以与实际出资人约定,由名义股东出面行使股权,由实际出资人享受投资权益
B、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全体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C、如果二者之间发生投资权益归属的争议,名义股东可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
D、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可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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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选项B错误。如果二者之间发生投资权益归属的争议,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法院不予支持,故选项C错误。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如果受让方构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权可以最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相关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下列属于该情形的有()。
A、高价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B、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C、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股权的
D、挪用公司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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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2)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甲、乙、丙于2012年2月分别出资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6月查实甲的机器设备50万元在出资时仅值20万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甲的行为属于出资不实
B、甲应补交其差额30万元
C、如果甲的财产不足补交差额的,必须退出有限责任公司
D、如果甲的财产不足补交差额的,由乙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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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本题应由乙和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